明公(张八岭)行罚决字〔2023〕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2-28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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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公(张八岭)行罚决字〔2023279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男,47岁,户籍湖北省枝江市顾家店,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2年10月25日中午12时许,王某某在明光市白米山农场山头旁的稻田内开展测绘工作中,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田内引起杂草起火,火势蔓延到山林中造成树木被烧死、树脂被烧掉,过火面积为:20.18亩;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树木损失为30575元、树脂损失为8910元。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有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予以王某某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送王某某至明光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2023年2月23日3月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明光市公安局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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